山东省第三荣军优抚医院 现退役军人医疗优惠办法

信息来源:医院
发布时间:2024-09-05 15:52:00


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指示精神,增强退役军人的荣誉感、幸福感、获得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》、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、《残废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》、《优抚对象保障办法》和《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管理办法》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现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(以下简称退役军人)的就医优惠政策。

一、享受对象

(一)退伍军人;

(二)烈士遗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;

(三)军队转业干部;

(四)现役军人及以上人员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配偶父母等。

二、享受项目

(一)门诊优惠

1.免挂号费、就诊卡和本的工本费、普通诊查费;

2.门诊就诊医技科室检查费优惠30%;

3.门诊健康体检套餐费用优惠40%。

4.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不在此范围。

(二)住院优惠

1.住院就诊自负部分优惠30%,立三等功的自负部分优惠40%,立二等功的自负部分优惠50%,立一等功及以上的自负部分优惠100%;

2.每人单次优惠不超过1000元,当年累计不超过3000元。

(三)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配偶父母优惠

1. 门诊就诊医技科室检查费优惠30%、住院就诊自负部分优惠30%;

2. 单次最高优惠不超过600元,当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。

3. 享受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不在此范围。

三、下列情况和医疗项目不列入优惠范围

(一)交通事故病人;

(二)工伤病人;

(三)药费和与外院合作的检查、治疗项目。

四、材料证明

(一)本人优惠:优待证、退役证、转业证、军警官证、士官(兵)证、奖励证书。如果证件遗失或姓名不符的请到当地县、市、区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;

(二)父母、配偶、子女及配偶父母优惠:退役军人、现役军人相关证件、结婚证、户口本等关系证明,如确不能提供以上证明的请到当地县、市、区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。

五、其他说明

(一)本院退役军人、父母、子女及配偶父母参照该方案执行,不能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政策;

(二)因病情需要使用全额自负的检查、药物、耗材、诊疗项目时,医院要尽到告知义务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,由患者个人承担。

(三)本办法从 2024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,最终解释权归山东省第三荣军优抚医院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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